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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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執行情形按季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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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第 5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執行情形按季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根據該法規,政府應該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有關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的執行情形。報告的頻率是按季報告,以確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掌握補助執行的進展情況。目的是以便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和評估補助計劃的有效性。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公布的文件,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對於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的補助計劃執行情況,在每一季都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一份報告。該報告應包括詳細的補助金額使用情況、補助對象執行進度、以及其他有關補助計劃的相關資訊。這樣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些報告,了解並評估補助計劃是否達到預期目標,並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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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