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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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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個別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登錄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並載明個別認可之數量)。 二、型式認可書影本。 三、進口品應檢附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文件影本。但同時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預先領用標示者,得於受檢日前檢附。 四、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2. 2.前項申請個別認可之型式達二種以上者,應分別申請之。
  3. 3.第一項申請個別認可者,變更試驗日期、數量、工廠試驗設備或試驗場所時,應於試驗日期五日前,向原登錄機構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18條,當申請個別認可時,應該向原登錄機構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請書,並在其中明確說明需要個別認可的數量。 2. 型式認可書的影本。 3. 若是進口商品,應該附上進口報單和國外原廠的出廠證明文件影本。但如果同時按照第24條的規定申請預先領用標示,則可在檢驗日之前提交這些文件。 4. 若文件是用外文撰寫的,應該連同中文譯本或適當的摘譯本一同提供。 根據消防法規概要第10條,型式認證是指對於被認證機具器材和設備的型號進行的驗證,主要是對其技術性能、操作特點、安全性能等進行評估並進行認證。例如,在型式認可書中,應該包括該機具器材或設備所屬的型號、生產廠商、技術性能和安全性能等相關信息。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條,當一個申請需要個別認可的型式達到2種以上時,應該分別進行申請。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條,當申請個別認可的型式需要變更試驗日期、數量、工廠試驗設備或試驗場所時,應在試驗日期的前5日向原登錄機構提出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在變更試驗等相關事項之前應提前通知,以保持紀律性和透明度。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中央標準局 - 消防法規概要:消防署

  • 第二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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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個別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登錄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並載明個別認可之數量)。 二、型式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