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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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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錄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個別認可作業: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 二、實施試驗: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於登錄機構實驗室進行試驗,或由登錄機構派員至產品產製廠(場)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實驗室會同實施試驗。
  2. 2.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得由申請人檢附廠內試驗紀錄、受驗成績履歷等品管檢查文件審查,免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實施試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消防機構辦理個別認可作業的方式有書面審查和實施試驗。 1. 書面審查:登錄機構會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文件。具體審查的內容和要求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所訂定的基準。 2. 實施試驗:申請人需要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準提供所需的樣品數量,並在登錄機構的實驗室進行試驗。或者,登錄機構可以派員去產品產製廠(場)或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的實驗室一起進行試驗。 此外,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免除實施試驗的要求,而是提供廠內試驗紀錄、受驗成績履歷等品管檢查文件進行審查。具體的要件可以參考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成績履歷。 參考資料:《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民國107年6月1日公告實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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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登錄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個別認可作業: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 二、實施試驗: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