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消防機構辦理個別認可作業的方式有書面審查和實施試驗。 1. 書面審查:登錄機構會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文件。具體審查的內容和要求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所訂定的基準。 2. 實施試驗:申請人需要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準提供所需的樣品數量,並在登錄機構的實驗室進行試驗。或者,登錄機構可以派員去產品產製廠(場)或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的實驗室一起進行試驗。 此外,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免除實施試驗的要求,而是提供廠內試驗紀錄、受驗成績履歷等品管檢查文件進行審查。具體的要件可以參考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成績履歷。 參考資料:《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民國107年6月1日公告實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名詞
- 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消防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