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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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別認可應提供各項試驗相關設備,抽樣試驗之產品應予以編號,並於試驗前備妥過程中須破壞品之數量或試驗過程容許之不良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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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20條的規定,申請個別認可時應提供相關設備進行試驗。對於抽樣試驗的產品應進行編號,並且在試驗之前必須準備好所需的破壞品數量或試驗過程中允許的不良品數量。 參考資料: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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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