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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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別認可而未設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者,得借用登錄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或已取得型式認可,且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或商業所屬產品產製廠(場)之設備及場地進行試驗,並應檢附該借用單位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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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如果一個申請個別認可的單位沒有自己的試驗設備和試驗場所,則可以借用登錄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或已取得型式認可的公司或商業所屬產品產製廠(場)的設備和場地進行試驗。該單位需要提供借用單位的同意書作為申請材料。 參考資料: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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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