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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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外,登錄機構及申請人於個別認可完成試驗後,應就試驗紀錄及認可標示領用之記載事項,確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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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22條,除非根據第19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個別認可完成試驗的登錄機構和申請人應該在試驗紀錄和認可標示領用的記載事項上確認簽章。這意味著在完成試驗並獲得認可後,登錄機構和申請人必須確認並簽署相關的試驗記錄和認可標示文件。具體的範例可能包括,如果一家消防器材製造公司完成了一項認可試驗並獲得了認可,該公司的負責人或代表必須在相關文件上確認並簽字,以表明該公司同意該試驗的結果和認可的標記該使用。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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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