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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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認可經判定合格者,由登錄機構發給認可標示,並確認附加於該批次產品之本體上;判定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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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23 條,當個別申請人的申請產品經判定合格時,登錄機構將發給認可標示並確認附加於該批次產品之本體上。然而,如果產品判定為不合格,則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且敘明不予認可的理由。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產品製造公司申請其新開發的防火器材進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認可,經過相關機構的審查後,如果該產品被判定為合格,該公司將收到一個認可標示,並且將其附加於生產的每個防火器材產品之本體上。相反地,如果該產品被判定為不合格,相關機構將向該公司發送一封書面通知,說明不予認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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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