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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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認可:指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型式,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經登錄機構認定符合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 二、型式變更: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之部分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但其為動作原理、主要構造或材質變更者不屬之。 三、輕微變更: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之事項不致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 四、個別認可: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於國內製造出廠前或國外進口銷售前,經登錄機構認定其產品之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與型式認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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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2條,該法條闡明了以下幾個詞語的定義: 一、型式認可:指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型式,包括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和性能。符合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標準,通過登錄機構的認定。 舉例:消防滅火器是一種消防機具器材,型式認可可能涉及其外型、材質、滅火效能等方面的標準,如果某款消防滅火器符合這些標準,就可以獲得型式認可。 二、型式變更:指已獲得型式認可的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在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和性能中有一些部分發生變更,但這些變更不影響其動作原理、主要構造或材質的情況。 舉例:某款消防水管獲得了型式認可,但在生產過程中,為了提升其耐壓能力,對水管內部的材質進行了變更。這種變更屬於型式變更,因為它只涉及材質的改變,而不影響水管的形狀、構造或性能。 三、輕微變更:指已獲得型式認可的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在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和性能中進行的變更,不會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和性能產生影響。 舉例:某款消防頭盔已經獲得型式認可,但在製造過程中,對其外觀進行了一些微小的變更,例如改變了頭盔上的標誌或顏色。由於這些變更不會影響頭盔的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或性能,所以屬於輕微變更。 四、個別認可:指已獲得型式認可的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在國內生產出廠前或從國外進口銷售前,通過登錄機構的認定,確定產品的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和性能符合型式認可的要求。 舉例:某家公司生產的特定款式的滅火器已獲得了型式認可,並且希望在國內生產並銷售該產品。在將滅火器投入生產和銷售之前,需要經過登錄機構的個別認可,確定產品的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和性能與型式認可相符。 以上定義和舉例參考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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