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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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及個別認可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登錄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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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3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及個別認可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登錄機構辦理。這表示根據該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登錄機構負責進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和個別認可等相關事項的處理。 例如,在執行這項法條時,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選擇一個專門的機構,如國家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來負責處理這些相關事項。該機構可能負責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型式進行審查和認可,同時也可能負責處理型式的變更、輕微變更,以及特定設備的個別認可。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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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