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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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製容器之熔接,規定如下: 一、熱處理單位應具備自動溫度紀錄設備。 二、前款設備紀錄之資料內容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稱 CNS)12670 熔接後熱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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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5 條的規定主要針對鋼製容器的熔接程序進行規範。根據該條規定,鋼製容器的熔接需符合以下要求: 1. 熱處理單位應具備自動溫度紀錄設備:熱處理單位在進行容器的熱處理過程中,需要使用自動溫度紀錄設備進行溫度的記錄。這個設備可以自動監測和記錄熔接過程中的溫度變化。 2. 前款設備紀錄之資料內容應符合 CNS 12670 熔接後熱處理規定:熱處理單位紀錄的資料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670 的熔接後熱處理規定。這個標準規定了熔接後的熱處理程序,包括溫度、時間等參數的要求。 以上是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5 條的主要規定。根據最新的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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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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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