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標準之規定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如因結婚、收養或其他原因而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本人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因戶籍登記錯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原住民身分者,當地戶政機關應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逕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