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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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女子嫁與非原住民男子。 二、原住民男子入贅非原住民女子。 三、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 四、因其他原因,自請脫離原住民身分。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四款規定外,其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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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第5條的规定,原住民可以通过以下情况之一来申请失去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女子嫁给非原住民男子。 二、原住民男子入娶非原住民女子。 三、原住民被非原住民收养。 四、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原住民身分。 根据上述规定失去原住民身分的人,在婚姻关系解除或收养关系终止后,可以依照前一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原住民身分。 参考资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原住民身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1
- 原住民名詞
- 非名詞
- 收養名詞
- 婚姻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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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