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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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原取得之原住民身分不予變更,所生子女從父之身分。但招贅婚,子女從母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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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第6條,當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結婚時,原本獲得的原住民身分不會改變,所生的子女會依從父親的身分。然而,在招贅婚姻中,子女則會依從母親的身分。這表示,子女的原住民身分主要受到父母身分的影響,但在招贅婚中,則以母親的身分為準。 以最新法規為例,根據台灣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公告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辦法》(https://www.apc.gov.tw/downloads/3d940745-0302-47d5-8bad-8ed1838e88e5),當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時,子女從父之身分;而在招贅婚中,子女則從母之身分。這符合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第6條的規定。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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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