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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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3條,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為了協助轄內原住民籌設合作社,可以根據原住民聚落情形、經營事業類別及專業能力等因素,與合作社主管機關進行會商,進而提供計畫性的輔導和必要的協助。這表示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合作社的設立提供支援和指導,並根據特定條件和需求提供相應的幫助。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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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