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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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主管機關輔導籌設原住民合作社作業程序如下: 一、調查分析:調查設立主觀、客觀環境因素,並據以分析研判籌設可能性。 二、合作教育宣導:對發起人及預定社員等進行合作宣導及教育工作,強化其合作信念。 三、輔導籌設:輔導發起人等依程序進行籌設及辦理成立登記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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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4條,合作社主管機關對於籌設原住民合作社的作業程序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一、調查分析:合作社主管機關必須進行調查,研究設立合作社的主觀因素和客觀環境因素,並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和評估籌設合作社的可能性。 例子:合作社主管機關可能會調查原住民族地區的就業情況、經濟環境和社區意願,以確定在該地區是否有設立合作社的需求和潛在能力。 二、合作教育宣導:合作社主管機關需要對發起人和預定社員進行合作教育宣導,加強他們的合作信念和意識。 例子:合作社主管機關可能會舉辦相關的講座、工作坊或培訓課程,提供合作社的相關知識、合作技巧和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以幫助發起人和預定社員了解合作社的運作方式和重要性。 三、輔導籌設:合作社主管機關需要協助並指導發起人按照正確的程序進行籌設和辦理成立登記等相關工作。 例子:合作社主管機關可能會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表格,協助發起人進行合法的合作社設立程序,例如註冊合作社的要求和文件、申請表格等。 以上所述資料來自「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15年修訂之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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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