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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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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之社員以居住組織區域內具各該類合作社章程所定社員資格,並能參加共同經營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5條,原住民合作社的社員資格需符合合作社章程所訂之要件,同時也必須具備能夠參與共同經營的能力。這表示只有在具備合作社章程所規定的社員資格和共同經營的能力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原住民合作社的社員。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合作社成員的資格和能力,以促進合作社的順利運作。在居住組織區域內擁有各類型合作社章程所規定的社員資格的人,並能夠參與合作社的共同經營活動,才有資格成為原住民合作社的社員。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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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原住民合作社之社員以居住組織區域內具各該類合作社章程所定社員資格,並能參加共同經營者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