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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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應依合作社法規定召開會議並製作下列報表,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查核或備查,並報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業收支月報表。 二、年度業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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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6條,原住民合作社在遵守合作社法的前提下,必須召開會議並製作下列報表: 1. 營業收支月報表:該報表用於記錄原住民合作社每個月的營業收入和支出情況。 2. 年度業務報告:該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和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用於列出合作社的資產和債務情況,損益計算表則用於記錄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況。財產目錄則列明了合作社擁有的財產,而盈餘分配表則顯示合作社利潤的分配情況。 這些報表需要提交給合作社主管機關進行查核或備查,同時也要報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參考資料: 1.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原住民委員會) 2. 合作社法(行政院法務局)
- 原住民名詞
- 合作社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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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