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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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7條,原住民合作社在選任或聘任人員,以及社員的培訓和觀摩方面,可以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己或委託相關機關、組織、學校等進行。 根據最新資料,該條例的制定目的在於強化原住民合作社的運作和管理,提供其成員相關的培訓和觀摩機會,以增進其工作能力和知識水平。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執行這項任務時,可以自己組織相關的培訓課程和觀摩活動,也可以委託其他相關的機構、組織或學校等來執行。 例如,一個原住民合作社在選任或聘任新的成員時,可以委託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提供相關的培訓和觀摩機會,讓這些新成員能夠了解合作社的運作方式和相關法律法規。另外,合作社主管機關也可以自行組織培訓課程,並邀請專業人員或組織來講解相關的主題,以提升社員的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 總而言之,《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了原住民合作社在選任、聘任人員和社員培訓方面的相關規定,並給予了主管機關、事務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相應工作的權限和責任。這種培訓和觀摩的安排有助於提升原住民合作社成員的能力和知識,從而促進其更好地運營和發展。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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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