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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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了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制定各種獎助措施,以增強原住民合作社的營運設備並提升其業務拓展能力。 根據內政部所發的「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可以看出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主要是提供獎勵措施,包括提供經費補助、設備補助、技術支援等,以增加原住民合作社的能力與競爭力。 事實上,根據內政部所發的「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中的相關範例,如被考核的原住民合作社能夠達到滿足一定要件的標準,並能夠通過相應的年度考核,則可以獲得各種獎勵,例如經費補助和設備補助等。 這些獎勵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增強原住民合作社的發展能力,提供更多資源和支持,同時也鼓勵原住民參與合作社的經營,提升原住民的工作權益。藉由給予這些獎勵,可以促進原住民合作社的健康發展,並推動原住民事務的進一步改善。 參考資料: 內政部(201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取自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4/month/m1-01.doc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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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