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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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2.本基金及下設基金之資金,得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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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公庫法》第14條之1,公庫為中央政府直轄機關,負責中央政府之預算收支之管理、保管及運用,以及其他依法上繳之公共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此外,根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4條,本法經主管機關與財政部共同會商後,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得訂定必要之財務及作業規程。 因此,針對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其存儲及保管的相關事項應依照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進行辦理,以確保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1.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公庫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 3. 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
- 公庫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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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