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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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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本基金在業務需要下可以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這表示基金可以將資金用於投資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增加資金的收益或流動性。舉例來說,基金可能購買政府發行的公債,以支持投資和發展原住民族的相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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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