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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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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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本基金在業務需要下可以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這表示基金可以將資金用於投資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增加資金的收益或流動性。舉例來說,基金可能購買政府發行的公債,以支持投資和發展原住民族的相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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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