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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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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該基金在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剩餘的存權益解繳給國庫。這表示在基金結束時,任何剩餘資金或資產應該歸還給國家,以確保基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這可以防止基金的濫用或不當運用,同時確保資金可以用於原住民族的綜合發展。具體的結算程序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以了解具體的操作細節和責任歸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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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