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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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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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該基金在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剩餘的存權益解繳給國庫。這表示在基金結束時,任何剩餘資金或資產應該歸還給國家,以確保基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這可以防止基金的濫用或不當運用,同時確保資金可以用於原住民族的綜合發展。具體的結算程序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以了解具體的操作細節和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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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