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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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 三、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入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 四、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 五、全部原住民族取得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 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 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以下簡稱目標群體)同意,約定就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金。 八、受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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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該基金的來源包括從政府根據預算程序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法令規定的提撥款、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全部原住民族取得的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研究計畫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或目標群體同意約定商業利益回饋金、受贈收入、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以及其他相關收入。 根據最新版本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明確列舉了該基金的多項來源。例如,來源之一的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可參考《中華民國預算法》相關規定。另外,來源之二的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可參考《中華民國民法》關於住宅租賃的相關規定。同樣地,其他來源的具體解釋和範例可以在相關法令或政府公告中找到。 請注意,法律是不斷變化的,正確和最新的法規解釋應以最新法律資料為準。建議查閱最新版本的相關法令、法規和相關政府文件以確認目前的具體規定。
- 業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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