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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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是根據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設立的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該基金下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根據這項法規,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是為了推動原住民族的綜合發展而設立的特種基金。該基金的運作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管理,並編製相關的預算。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族的綜合發展,包括提供就業機會和相關的服務。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是為了促進原住民族的就業權益而設立的,並編製相關的預算。 根據該條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是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和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基金的收支和運作。 舉例來說,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可能用於支援原住民族的就業計畫和培訓計畫。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可能用於支付原住民族就業服務和相關的經費。這些基金的使用需要根據相關的工作計畫和經費需求,經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應。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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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