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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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原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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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九至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為召集人,由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的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的委員,由原民會聘兼有關機關、團體的代表以及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為男性或女性。 每位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到期後可以再次聘任。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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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