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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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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原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九至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為召集人,由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的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的委員,由原民會聘兼有關機關、團體的代表以及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為男性或女性。 每位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到期後可以再次聘任。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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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規定:「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