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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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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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該基金的會議頻率為每三個月一次,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負責召集會議。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可以指定一名委員代理出席。這表示在基金管理的過程中,會有定期的會議來討論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事宜,並確保在召集人無法出席時有代理人代表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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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