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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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原民會主任秘書兼任之;置組長及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由原民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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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該基金會設有執行秘書一人,由原民會主任秘書兼任。此外,基金會還設有組長和幹事,並進行分組辦事。這些職位都由原民會派遣現職人員兼任。可以借助以下參考資料進一步理解該條款的具體內容: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17) 根據法規,執行秘書的職責是協助運作基金會的日常事務,組長和幹事則負責具體的工作任務。此外,可期望這些職位的任命和調動是由原民會進行的。 請注意,以上資訊只是根據提供的內容進行綜合解釋,具體條文的解釋可能需要參考更全面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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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