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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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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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本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的撥款、根據該法規定所繳納的代金、本基金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相關的收入。前述所提到的原住民就業基金的代金來源,是指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及第107條所規定,由得標廠商根據其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法定標準的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來計算,並向主管機關設立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繳納的就業基金代金。例如,如果一家得標廠商的員工總人數超過一百人,但僱用原住民人數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一,該廠商就需要向主管機關繳納相應的就業基金代金。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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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