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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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11條,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在知悉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之情況後,應通知當事人進行更正登記,或者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以查明並進行更正登記。若當事人認為其民族別註記有錯誤,則可以提供其本身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臺灣光復前之戶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的證明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參考資料:《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3月4日修正公布
- 錯誤名詞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 公文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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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