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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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10條: 1. 民族別之註記或註銷,應依當事人之申請,並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註銷其民族別。但依第四項規定註記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10條 範例:一位原住民族別的當事人若希望在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上註記其民族別,需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經過符合規定的審查後,戶政事務所將在相關文件上註記其民族別。此外,根據該法第四項的規定,某些特定的情況下的註記不受此限制。 2. 當事人提出前項之申請時,如有具原住民身分而未註記民族別之未成年子女,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註記其子女之民族別。 參考資料: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10條 範例:若一位原住民身分的當事人提出民族別註記的申請,且其未成年子女具有原住民身分但尚未註記民族別,則應依照該法的規定,申請註記其子女的民族別。 3. 當事人應依第二條規定之民族別,提出註記之申請。 參考資料: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10條 範例:當事人在申請註記民族別時,應依照第二條規定所列明的民族別提出申請。 4.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訪查未註記民族別者之民族別,戶政事務所應依訪查結果,註記當事人之民族別。 參考資料: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10條 範例:根據實際需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可以委託鄉(鎮、市、區)公所進行訪查,以確定未註記民族別的當事人的民族別。戶政事務所應根據訪查結果,在當事人的戶籍資料上註記其民族別。
- 註銷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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