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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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釋義如下: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如果原住民女性與原住民男性生下的子女未經生父認領,那麼該子女的民族別將按照母親的民族別來認定。但是如果該子女經過生父認領,且父母屬於相同的民族別,那麼子女的民族別將按照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來認定。然而,如果父母屬於不同的民族別,那麼子女的民族別將按照父親或母親的民族別來認定。 當原住民女性與非原住民男性生下的非婚生子女獲得原住民身分時,根據第2項,子女的民族別將按照母親的民族別來認定。 當非原住民女性與原住民男性生下的非婚生子女獲得原住民身分時,根據第3項,子女的民族別將按照父親的民族別來認定。 以上解釋參考了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8條的規定及其相關範例。
- 原住民名詞
- 非名詞
- 婚生子女名詞
- 認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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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