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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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10條,當族語能力認證合格時,主管機關將發給相應的族語能力證明書,並在上面載明以下事項: 1. 合格人員的姓名以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的字號。 2. 主管機關的名稱、發文字號以及發證日期。 3. 認證的族語別、方言別以及相應的認證等級。 以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10條為參考,可以舉出以下範例:如果一位原住民族語言學習者通過了對某個特定族語的口說和聽力測試,並且達到了機關要求的高度認證等級,主管機關將會簽發一份族語能力證明書,上面記載了該學習者的姓名、身分證號碼,主管機關的名稱、發文字號以及發證日期,以及該族語的別名、方言別和相應的高度認證等級。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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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