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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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試務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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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9條規定,試務委員會負責下列事項的決議和執行: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試務委員會要決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的試題難度、評閱答題標準和審查答題標準。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試務委員會負責分配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的試題和閱卷工作。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試務委員會要審查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的考試成績。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試務委員會要決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成績的分數轉換方式和標準。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試務委員會要決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的錄取或及格標準。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試務委員會要負責處理與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相關的文件的開拆和核對工作。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試務委員會要公示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的錄取或及格人員。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試務委員會要討論並決定其他與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相關的事項。 根據以上法規,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的試務委員會負責制定試題和評閱標準、審查考試成績、確定分數轉換方式和標準、決定錄取或及格標準、處理相關文件的開拆和核對,並公示錄取或及格人員名單,同時也要討論和決定其他相關事項。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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