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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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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命題委員三次以上。 二、著有族語相關著作。
  2. 2.前項審查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8條的規定,擁有以下任一項資格的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一、曾經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的命題委員超過三次;二、曾經出版有關族語的著作。 至於具體的審查方式,則需要參考主管機關所另行訂定的規定。根據該條法規,並未具體規定審查方式的內容,因此需要參考相關法規、相關行政規章或主管機關所公布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 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審查方式及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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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8 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