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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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8條的規定,擁有以下任一項資格的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一、曾經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的命題委員超過三次;二、曾經出版有關族語的著作。 至於具體的審查方式,則需要參考主管機關所另行訂定的規定。根據該條法規,並未具體規定審查方式的內容,因此需要參考相關法規、相關行政規章或主管機關所公布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 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審查方式及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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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