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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1.29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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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命題委員三次以上。 二、著有族語相關著作。
  2. 前項審查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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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試務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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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族語能力證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格人員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主管機關、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三、認證之族語別、方言別、及其認證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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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過族語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高級、優級者,分別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二萬元及三萬元獎勵,各以一次為限。
  2. 高級及優級測驗合格者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以後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中高級測驗合格者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以後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