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1.29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以下簡稱族語能力)指對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之能力。
族語能力認證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及優級。
參加族語能力認證者,不受國籍、族別及年齡之限制,得擇前條任一等級認證。
族語能力認證方式如下:
一、測驗。
二、審查。
下列事項由試務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 通過族語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高級、優級者,分別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二萬元及三萬元獎勵,各以一次為限。
- 高級及優級測驗合格者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以後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中高級測驗合格者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以後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