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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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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2. 2.族語能力認證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3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根據第2項規定,族語能力認證可以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工作。 以下是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資料: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官方網站上的資料,該委員會(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相關工作,並提供相關行政指導。 同時,該委員會也委託一些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族語能力認證的工作。例如,民間語言教學機構或民族文化團體可以被指定為認證機構,負責進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的測試和認證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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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能力認證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