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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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以下簡稱族語能力)指對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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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2 條規定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的定義,即指對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之能力。根據這個條文,必須具備對原住民族語言的聽、說、讀、寫能力方可被認定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參考資料中,其中一份資料是《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根據第 2 條的定義,這份參考資料提供了法律文本中對原住民族語言能力的具體解釋。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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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