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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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當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的首長在交接時發生爭執時,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與監交人共同記載事實並提出處理意見,並提交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而當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在交接時發生爭執時,則應向該機關的首長提交報告,由首長核定處理。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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