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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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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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各級人員在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時,應該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如果確有特殊情形無法在期限內完成,則應該事先詳述理由並報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延期限,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例如,在原住民族委員會構內,一名公務人員因為健康問題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移交、接收或陳報,他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自己的健康狀況並請求延長期限。這個申請需經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的上級機關或首長的核准,並且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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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