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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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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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該條規定了各級人員在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的移交中的責任和程序。移交人員在接獲通知後,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對清冊的查明和補正,或發函回覆說明。如果逾期不處理,上級機關或本機關的首長可以將錯誤或可疑的清冊或總目錄退回給移交人員,並與監交人員一同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的首長核准處理。 例如,如果在移交財物清冊總目錄中發現了錯誤或不清楚的項目,移交人員應該在接獲通知後的一個月內進行查明和補正。如果移交人員逾期未處理,上級機關或本機關的首長可以決定退回該清冊或總目錄,並要求移交人員在處理前對錯誤或可疑項目進行說明。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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