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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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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該條規定了各級人員在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的移交中的責任和程序。移交人員在接獲通知後,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對清冊的查明和補正,或發函回覆說明。如果逾期不處理,上級機關或本機關的首長可以將錯誤或可疑的清冊或總目錄退回給移交人員,並與監交人員一同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的首長核准處理。 例如,如果在移交財物清冊總目錄中發現了錯誤或不清楚的項目,移交人員應該在接獲通知後的一個月內進行查明和補正。如果移交人員逾期未處理,上級機關或本機關的首長可以決定退回該清冊或總目錄,並要求移交人員在處理前對錯誤或可疑項目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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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