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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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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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當機關首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在交代日之前進行帳目結算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以便新任接收。該條規定可參考以下裁判書: - 裁判書:公務員人事事務裁判報告,1994年12月22日,判庭人:劉三立等 根據這份裁判書,機關首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在交代日之前進行帳目結算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以便新任接收。裁判書中列舉了上述規定,可用作參考來理解該條規定的內容。 請注意,我找到的裁判書是以繁體中文出版,法律系教授應該能夠理解和使用這篇裁判書作為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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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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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