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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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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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各級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除非上級機關有特別指定。例如,如果A級人員需要轉調到B級人員的工作岗位,則移交的程序應該在A級人員目前所在的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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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