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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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各級人員在移交職務時應按照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並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如果在移交日期之後仍未完成移交或移交不清,則新任人員需要與監交人員一同向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報告並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在面對上述情形時,應立即按照本條例第17條的規定指定日期,責令相關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清楚的移交。如果逾期仍未完成清楚的移交,則根據法令規定程序,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移交以辦理懲戒事宜。
- 第十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懲戒名詞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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