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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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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本會派員監交。
  2. 2.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3. 3.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4. 4.移接事項尚未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構內進行交接的事項。 根據法規條文,針對不同的交接情形,相對應的監交方式如下: 1.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屬機關(構)的首長交接(代)應由本會指派人員進行監交。 2.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構)的主管人員交接(代)應由各機關(構)的首長指派人員進行監交。 3.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構)的經管人員交接(代)應由各機關(構)的首長指派人員與相關主管人員一同進行監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監交人員因調職或離職而無法執行監交職責,並且尚未完成移接事項的核結陳報,則可以提出申請另行指派新的監交人員。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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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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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會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本會派員監交。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