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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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計畫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截至交代日止之實施情形報告或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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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機關首長在移交職務時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列出該機關所有的印信。 二、員工名冊:詳細列出該機關的員工名單。 三、會計報告:包括當年度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列出所有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和銀行存款的清冊,並附上移交當日的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果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列出所有重要案件的清冊,包括尚未辦理或已經開始但尚未完成的案件。 六、當年度施政計畫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截至交代日止之實施情形報告或進度表:包括當年度的施政計畫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的內容,以及有關進度和執行情況的報告或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列出所有財物事務的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列出其他有關該機關業務應進行移交的事項的表冊。 這些清冊的製作和移交是為了確保機關在交接職務時能夠完整、準確地移交相關事項和資料。透過這些清冊,新任機關首長能夠更好地了解並繼續執行機關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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