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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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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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機關應將主管人員所屬的事務移交給接任的主管人員,並需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包括該機關所使用的各種章戳,用以證明文件的合法性和來源。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記載該主管人員尚未處理完或結案的各項事務,確保接任人員能夠了解並繼續處理相關事項。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列出該主管人員負責的所有財物事務,包括財產、財務、採購等,以便接任人員能夠掌握相關財物的狀況。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包括其他與主管業務或財物有關的項目,例如文件、協議或合約等。這些項目的清冊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以確保完整的移交。 依據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具體該法條所列舉的內容有以下範例參考: 一、單位章戳清冊:例如,列出機關常用章戳的名稱、用途和編號,如公文公章、核章、會議紀錄冠章等。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例如,詳細列出尚未處理完的案件,包括案號、案件名稱和處理進度等信息。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例如,列出機關所擁有的財物,如土地、建築物、車輛、設備、文件等的相關資訊,如編號、型號、價值等。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例如,列出應由主管人員移交的其他文件、協議或合約,以確保相關業務和財物的順利移交。 以上所引用之參考資料為《交代條例》本身之相關規定,資料來源為最新版本的《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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