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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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已辦未了案件等編造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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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經管人員在移交時應編造移交清冊,內容包括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案件和已辦未了案件等。依據此法條,經管人員應詳細列出所有移交事項,以確保順利交接。例如,在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經管人員移交時,他們應該準備一份清單,清楚說明所涉及的業務、事務、財物,以及待辦和已辦案件等情況。這樣就可以確保新的經管人員對於原經管人員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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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