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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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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已辦未了案件等編造移交清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經管人員在移交時應編造移交清冊,內容包括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案件和已辦未了案件等。依據此法條,經管人員應詳細列出所有移交事項,以確保順利交接。例如,在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經管人員移交時,他們應該準備一份清單,清楚說明所涉及的業務、事務、財物,以及待辦和已辦案件等情況。這樣就可以確保新的經管人員對於原經管人員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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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已辦未了案件等編造移交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