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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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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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對於參考資料的了解,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了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在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的相關要求。 根據參考資料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在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如果結報期間尚未結束,而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已經卸任,則可以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單一同移交給後任接收。而如果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已經超過了規定的結報期限,而尚未結報即將卸任,則應該將前任移交案附上未結報的原因先行報告,並且辦理本任移交的手續。 依據參考資料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在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已經卸任,但結報期間尚未結束。這時,他們可以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單一同移交給後任接收。 -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已經超過了結報期限,而尚未結報即將卸任。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應該將前任移交案附上未結報的原因先行報告,並且辦理本任移交的手續。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解釋,並提供了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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