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規定,機關(構)首長在進行移交清冊時,應該編造三份,其中一份存於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另一份函報上級機關核定。這表示在移交清冊的過程中,必須有新任人員和監交人員盤查並點收,同時加蓋印章。這樣的措施確保了文件的安全性和準確性,同時也提供了移交活動的相關紀錄和證明。 範例: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規定,當一個機關(構)的首長需要將移交清冊交給新任人員時,他應該編造三份,其中一份會留在本機關(構)作為存檔,另一份會以函件形式交給移交人員,最後一份則會以函件形式報告給上級機關核定。例如,當一位機關(構)的主管退休並有新的主管接任時,他會準備三份移交清冊,其中一份會存檔在該機關(構)中,一份會以函件的方式交給接任的人員,告知他接收的文件內容,最後一份則會以函件的方式報告給上級機關核定,以確認移交的正確性和合法性。這樣的流程確保了文件的順利移交,並提供了有效的紀錄和證明,以便在需要時查閱和核對。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