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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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如果智慧創作的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請人可以補正,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如果延誤法定或指定的期間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則主管機關應拒絕受理。不過,如果處分之前在延誤指定期間內補正,則不受此限制。 2. 如果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申請人可在原因消滅後的六十天內以書面提出申請,說明延誤的原因,并向主管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如果延誤法定期間已經超過一年,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3. 對於第一項補正申請和第二項回復原狀申請,主管機關可以主動協助申請人進行補正或回復原狀。 4.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回復原狀的申請人應詳細說明延誤期間的原因、消滅的事由、年、月、日,并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并且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完成的行為。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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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