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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18 條

  1. 1.智慧創作之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應不受理。但延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2. 2.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六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3. 3.第一項補正之申請,以及第二項回復原狀之申請,主管機關得主動協助其為補正或回復原狀。
  4. 4.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應敘明延誤期間之原因、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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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如果智慧創作的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請人可以補正,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如果延誤法定或指定的期間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則主管機關應拒絕受理。不過,如果處分之前在延誤指定期間內補正,則不受此限制。 2. 如果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申請人可在原因消滅後的六十天內以書面提出申請,說明延誤的原因,并向主管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如果延誤法定期間已經超過一年,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3. 對於第一項補正申請和第二項回復原狀申請,主管機關可以主動協助申請人進行補正或回復原狀。 4.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回復原狀的申請人應詳細說明延誤期間的原因、消滅的事由、年、月、日,并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并且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完成的行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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